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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什么说举报人有举证的义务

录入时间: 2005-9-25 16:43:50  浏览:

       信访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联系群众、发现和获取违法违纪线索的主渠道。举报,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民主权利,是对党员、党组织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民主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。我国宪法规定,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,人民群众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、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,其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。同时,公民举报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。公民举报必须以对党组织、对国家机关和被举报人高度负责的精神,实事求是,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,据实举报。公民举报,应当言之有据,便于查证。要讲清被举报人的姓名、工作单位和违法违纪的具体情节与证据。要说清楚举报的问题来源和查证线索,是亲身经历,还是耳闻目睹。要尽其所能讲清还有哪些当事人和知情人,还有什么人证和物证。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举报人在“接受调查、询问时,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。”《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》第七条规定“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监察机关被举报人的姓名、工作单位和违法违纪的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。” 证据制度要求举报人增强举证意识,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提高保全证据的意识,按照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的原则,承担起举证的责任。否则,由于违法违纪问题隐蔽性比较强,如果线索不清,情况不明,造成初核后发现证据不充分、不可靠,不能立案,不仅无法查处,而且还可能会造成证据转移、甚至销毁证据等一些无法弥补的损失。举报人所反映的问题,能否得到查处,其结果取决于证据证明的事实。因此,举报人应当配合接访人员的工作,据实回答接访人员的询问,提供有关人员违法违纪的具体线索。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,按照有关规定,违法违纪者就会受到应有的惩处,就能为国家、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。
信访者有哪些权利?
(1)检举控告权。信访者有权向党政机关领导人,对违法失职或犯有错误的党和国家机关的任何工作人员以及刑事、经济犯罪者,进行书面或口头的检举控告。被告者对控告者的检举控告有权进行反诉。作为控告的信访者和作为被告的信访者在信访权利上是平等的。(2)申诉权。信访者对其所受党纪、政纪等处分不服,或个人利益和人身权利遭到损害时,有权向党的组织和国家机关提出申诉,信访者在自己的正当申诉、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恰当解决的情况下,可以再次申诉,直到问题得以解决为止。信访者对于承办单位关于他本人申诉问题的处理,有权在会议上或向上级组织提出声明、申诉和控告等。(3)批评建议权。信访者有权将涉及当地社会文化生活、经济建设等各方面情况向党和政府机关及其负责人进行反映,就各种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。(4)询问求解权。信访者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对其所反映的情况予以答复或解释,了解组织上对信访问题的处理结果。 (5)信访委托权。写信上访人因某种困难自己不能书写信件或填写来访登记表格,有权要求或委托其他人包括信访人员代为书写、填写。
信访者的义务有哪些?
(1)信访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社会主义制度。 (2)信访者应该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事,自觉遵守信访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。(3)要如实反映情况,不准随意夸大或歪曲实事,更不准捏造材料,诬告他人。 (4)保守机密,不得泄露党和国家机关的内部情况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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